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3條
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,指連續居住之期間。

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,不包括依本法第 八條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