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、居留及定居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13條
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(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)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 、變造證件入國者,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,備具下列文件,向移民署 申請補辦入國手續;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,於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分 確定後,亦同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起訴書、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。

三、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
前項有戶籍國民,由移民署發給入國證明文件;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 ,由移民署通知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