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、居留及定居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11條
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(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),依本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規定,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工作,而申請居留者,由移民署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 外國人聘僱許可之規定審核之,免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