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
附則
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92條
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,經查證屬實者,得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對舉發人 獎勵之;其獎勵範圍、程序、金額、核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 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