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8條
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、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、第十五款、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 形,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,經審核通過 者,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、出國、居留、變更居留原因、 永久居留或定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