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7條
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廢止其許可,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 之,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:

一、受託代辦移民業務時,協助當事人填寫、繳交不實證件,經司法機關 判決確定。

二、受託代辦移民業務,詐騙當事人。

三、註冊登記證借與他人營業使用。

四、經勒令歇業。

五、因情事變更致不符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設立許可要件,經通知 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