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6條
移民業務機構散布、播送或刊登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,而未載明註 冊登記證字號及移民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者,入出國及移民署應 予警告並限期改善;屆期仍不改善者,勒令歇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