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5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經合法檢查,拒絕出示護照、臺灣地區居留證、外僑居留證、外僑永 久居留證、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。

二、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期限,申請外僑居留證。

三、未依第九條第七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,辦理變更登記。

四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,逾期停留或居留。

五、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,拒絕到場接受詢問。

六、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,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證。

七、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,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