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3條
機、船長或運輸業者,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八條至 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,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