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1條
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,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,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