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80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 續處罰:

一、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陳報業務狀況。

二、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,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、妨礙或拒絕 檢查。

三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,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 資料,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。

四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,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,而提 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