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78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 續處罰:

一、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,委託、受託或自行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跨 國(境)婚姻媒合廣告。

二、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、廢止而從事跨 國(境)婚姻媒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