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76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:

一、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。

二、從事跨國(境)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