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75條
未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,並領取註冊登記證,或經撤銷、廢止許可而 經營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移民業務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