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74條
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