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73條
在機場、港口以交換、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,利用航空器、船舶或其 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前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