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機、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49條
前條機、船長或運輸業者,對無護照、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 國遣返、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、船員、乘客,亦應通報入出國 及移民署。

航空器、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,其機、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、船員、乘客之名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