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機、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48條
航空器、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、港口前,其機、船長或運輸業者 ,應於起飛(航)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、船員、 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。乘客之名冊,必要時,應區分為入、出國及 過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