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機、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47條
航空器、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,其機、船長或運輸業者,對入出國及移民 署相關人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,應予協助。

前項機、船長或運輸業者,不得以其航空器、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 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。但為外交部同意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或免簽證適 用國家國民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