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4條
入出國者,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(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)查驗 ;未經查驗者,不得入出國。

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,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,蒐集及利用入出國 者之入出國紀錄。

前二項查驗時,受查驗者應備文件、查驗程序、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