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外國人停留、居留及永久居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33條
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,並註 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:

一、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。

二、持用不法取得、偽造或變造之證件。

三、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。但因過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永久居留期間,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。但因出國就學、就醫或 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五、回復我國國籍。

六、取得我國國籍。

七、兼具我國國籍。

八、受驅逐出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