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外國人停留、居留及永久居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8條
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,入國停留、居留或永久居留,應隨身攜帶護照、外 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。

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,得於執行公務時,要求 出示前項證件。其相關要件與程序,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