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外國人停留、居留及永久居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6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,向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居留,經許可者,發給外僑居留證:

一、喪失我國國籍,尚未取得外國國籍。

二、喪失原國籍,尚未取得我國國籍。

三、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,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 留證。

四、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