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出國及移民法  外國人停留、居留及永久居留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22條
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,經入 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,取得停留、居留許可。

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,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,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外僑居留證。

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,自許可之翌日起算,最長不得逾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