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 支援軍事勤務 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43條
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,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、站及特種防 護團所轄分團或大隊、中隊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