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 支援軍事勤務 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41條
民防團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,應由國防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經 核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支援之;解除時,亦同。

前項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,受命向受支援單位指揮官報到後,應遵從 該指揮官之指揮、管制及運用。

第42條
民防團隊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,應逐日定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 報告支援情形,遇重大事故,應即提出報告。

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,逾越法定勤務範圍時,應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 援範圍並即停止支援任務,並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,民防總隊或 特種防護團應即協調並解決。

第43條
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,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、站及特種防 護團所轄分團或大隊、中隊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