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 支援軍事勤務 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41條
民防團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,應由國防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經 核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支援之;解除時,亦同。

前項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,受命向受支援單位指揮官報到後,應遵從 該指揮官之指揮、管制及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