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 ( 91 年 11 月 20 日)
第4條
主管機關收到徵用、徵購物資後,應即填發受領證明,交予應徵物資所有 人或管理人。

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規定時間報到時,主管機關應即填具應徵報到書, 交予應徵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