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防法  ( 103 年 12 月 24 日)
第22條
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,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,得協調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,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:

一、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。

二、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、船舶之航行。

三、實施避難及交通、燈火、音響之管制。

四、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、通報。

五、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