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2 月 27 日)
第7條
管理人員應向使用人員收取清潔維護費,並依警察機關員工 (含退休人員 ) 及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分別收費。

前項收費基準,由管理機關另定之。但委託管理者,由受託管理機關訂定 。

管理人員每月應將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,連同住宿登記表、經費收支明細 及相關資料提報管理委員會審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