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2 月 27 日)
第2條
警察機關為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、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,得設立警光 山莊及會館,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 (含退休人員)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 ,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。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 人員為優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