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2 月 27 日)
第18條
為考評警光山莊及會館服務績效及管理情形,內政部警政署得每年定期實 施督考並評定優劣辦理獎懲;其考評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