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2 月 27 日)
第17條
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,熱忱服務,並應注意服裝儀容、環境整潔及財物之 維護。

管理人員僱用後,發現有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,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 關得解僱之;其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