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 ( 96 年 02 月 27 日)
第14條
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報請所在地分駐 (派出) 所 處理:

一、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。

二、攜帶槍械、危害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。

三、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。

四、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。

五、有喧嘩、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、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, 不聽勸止者。

六、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。

七、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