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 ( 103 年 11 月 07 日)
第11條
請領補償金之權利,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,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;其 已登記請領者,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,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。但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,致不能請領者,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