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 ( 102 年 09 月 24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,為內政部警政署。

海岸巡防機關、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 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,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、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