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 ( 102 年 09 月 24 日)
第10條
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:

一、申請程序:

(一)因公受傷者,應檢具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,詳述事件發 生經過,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(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),由服務機關、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主 管機關核定後發給。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申請受傷慰問 金之人員及澎湖、金門、馬祖等離島地區警察人員,得檢附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。

(二)因公殘廢者,應檢具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,詳述事件發 生經過,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 明書(含造成殘廢原因),由服務機關、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因公殘 廢證明書,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。

(三)因公死亡者,應由其遺族檢具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,詳 述事件發生經過,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,由服務機關、學校連同所 出具之因公死亡證明書,循行政程序函請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。

(四)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,因傷勢加重,轉為殘廢、死 亡或殉職,或因殘廢致程度加重、死亡或殉職,按殘廢等級、死亡 或殉職申請補足慰問金者,應依前二目規定辦理。

(五)第三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、殘廢、死亡或殉職時,服務機關、學校 督察(訓導)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,填具申請表,申請 慰問金。

二、核定權責:由主管機關核定之。

警察人員因公受傷、殘廢後離職者,得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
請領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,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