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
通信及接見
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49條
接見時應派員在場監視,並得摘錄其談話內容或予以錄音、錄影。接見中 有違反規定者應即加以勸告,勸告不聽者,得停止其接見。
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