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通信及接見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48條
接見時應遵守左列事項: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不得為被拘留人夾帶違禁物、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。  二、送給被拘留人之財物,應經檢查登記許可後始得轉交。  三、不得使用暗語、符號。除外國人外,不得使用外國語言。

四、聽從監視或看守員警指導,接見時間屆滿後應即離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