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
通信及接見
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46條
請求接見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拒絕之: 一、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。 二、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。 三、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。 四、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。 五、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