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通信及接見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46條
請求接見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得拒絕之:          一、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。               二、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。        三、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。             四、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。               五、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