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通信及接見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45條
請求接見被拘留人者,應提出身分證明,填具申請書,經該管警察機關主 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核准後始得接見。          前項接見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