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通信及接見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44條
被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,除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者外,應准予 發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