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檢束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32條
被拘留人有脫逃、自殺、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,得報經該管警 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使用警銬、警繩、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。但情況 緊急時,得先使用,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