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安全管理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30條
當天災事變在所內認為有危險或無法防避時,應將在所內被拘留人護送於 相當處所,並得酌情將被拘留人暫行釋放。

前項被釋放者,於天災事變原因消滅後,由該管警察機關通知其到場繼續 接受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