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
入所及出所
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22條
被拘留人之提訊應由該案承辦人員填具報告單,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核准後始得為之,並應將提訊起訖時間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。 提訊除有急迫之情形外,應於辦公時間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