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入所及出所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21條
看守員警應注意被拘留人之拘留期限,如將屆滿仍未獲釋放通知時,除報 告拘留所主任外,應迅即與該案承辦人員聯繫。     前項報告或聯繫情形,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備考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