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入所及出所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20條
被拘留人隨身攜帶之物品,有不適宜保管者,得指示其交付家屬攜回或為 適當之處理;如屬違禁物、查禁物或其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,應報請該管 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