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 入所及出所 ( 103 年 01 月 07 日)
第17條
被拘留人入所應先核對其身分及捺印指紋,並應檢查其身體、衣類及攜帶 物品;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女警行之。但不能由女警行之者,應由其他適 當之人陪同在場。                 前項檢查發現其身體有外傷、疾病或其他異常情形者,除應詳細記錄其原 因、狀況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外,並應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。   第一項之檢查,於提訊、接見後返所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