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 ( 92 年 11 月 18 日)
第9條
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保全服務標的物。

二、保全服務業務項目。

三、保全服務期間。

四、保全服務作業。

五、保全義務。

六、投保責任保險內容。

七、對於保全服務項目,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,致客戶 遭受損害之賠償。

八、保全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