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舖業法
罰則
( 99 年 12 月 29 日)
第33條
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。
二、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、復業前報請審核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