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舖業法  罰則 ( 99 年 12 月 29 日)
第33條
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。

二、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、復業前報請審核者。